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91民初2006号
原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城市广场E座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W。
法定代表人:詹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25元,减半收取9713元,由原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红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