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323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E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詹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御景路2-43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冻结对方在银行存款的申请,本院作出了(2021)川0321民初323号民事裁定后,原告***又撤回了保全申请。2021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88元,减半收取6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