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煜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1民初45号之二
原告: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桥东区四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詹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煜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大营镇裘都西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煜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煜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河北瑞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