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896号之一
原告:河北三楷展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岳村村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戴瑞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海,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军工路。
法定代表人:曹振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三楷展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三楷展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三楷展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1元,减半收取计4550.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振洲
审 判 员 闫晓娜
人民陪审员 柳文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