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896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三楷展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岳村村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戴瑞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海,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军工路。
法定代表人:曹振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三楷展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冀0102民初8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三楷展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作出准许申请人撤诉的裁定。故,对被申请人之财产保全亦应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闫振洲
审 判 员 闫晓娜
人民陪审员 柳文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