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614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伟丽,定州市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军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00922129N。
法定代表人:曹振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党红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