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申16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4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来宝,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原审被告: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军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朱来宝以及原审被告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申请人从未收到过被申请人的诉状以及一审任何法律文书,也从未委托任何人代为诉讼。申请人在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期间,一直在定州市冀中监狱羁押、服刑,申请人在此期间没有人身自由、根本无法和外界联系,也没有给任何人出具委托授权代为诉讼,申请人出狱后才知道原审判决的相关情况。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撤销。(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原告诉求无事实根据。原审法院未尽到依法审查的审慎责任,导致判决根本错误。其一,被申请人实际出借款金额仅有140万元,但多次让申请人重复出具借条还包含超高利息和利滚利的虚假数字,根本就不存在实际出借250万元的事实。原审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被申请人提交银行转账凭证以证实其实际出借款金额,但原审法院未予审查,认定事实存在根本性的错误。其二,申请人在2015年和2016年期间已经累计偿还或以房产抵顶了被申请人本息共计168.2万元,但因原审法院未通知申请人参加诉讼导致该基本事实未能核实并认定,导致判决存在根本性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申请人***之子曹英红作为***及河北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了原审庭审,现***提出其未委托他人参加原审诉讼,但对此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实案涉借款金额有误以及其已偿还了部分款项,故***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曲 刚
审 判 员  曹文英
审 判 员  王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欢欢
书 记 员  田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