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正蓝旗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海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30执3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闫家屯110国道20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刚,职务常务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全义,职务清欠办主任。
被执行人正蓝旗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上都镇。
法定代表人马贵,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7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银座轻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正蓝旗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正蓝旗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17正蓝旗不动产权第XXX号在本院执行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日委托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拍卖该住宅用地。2020年10月21日买受人内蒙古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079079.20元的最高价竟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正蓝旗汇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17)正蓝旗不动产权第XXX号住宅用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恩克 巴 特尔
审判员 额日登宝力格
审判员 那  斯  吐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诺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