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04民初569号
原告:***,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姗姗,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远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远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韦安兵
审判员吴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