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435民初246号
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人民路西头。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超,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远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3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远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2717元,由原告曲周县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