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1560号
申请人: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和平村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产业区瑞雪道****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大屯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翟秀秀。
被申请人:廊坊市顺垲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环道**院内**办公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住所地霸州市金康东道阿尔卡迪亚小区**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祖家场村>
法定代表人:辛海东。
被申请人: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公寓****>
法定代表人:付广仓。
原告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的财产在价值12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河北铎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顺垲房屋拆除有限公司、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孟令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