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霸州市益津军粮供应站、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3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益津军粮供应站,住所地:霸州市兴华中路19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59053517P。
法定代表人:于驿,系该单位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涛,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金康东道阿尔卡迪亚小区2号楼底商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53345893X。
法定代表人:王月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国,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河北省霸州市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霸州市益津军粮供应站因与被上诉人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请霸州市益津军粮供应站给付剩余工程款335000元及相应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审计结算的工程造价及廊坊嘉泽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意见不一致,为解决双方争议,建议查清:1、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霸州市益津军粮供应站冷库及门店功能提升改造项目第二标段,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依法依规;2、实际施工过程中,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履行,涉案工程是否进行过洽商变更,是否存在增减项,就具体增减项的造价是否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3、核实审计机构所出具的审计结果与廊坊嘉泽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所出具的造价鉴定因何出现巨大差距,双方当事人、审计机构及廊坊嘉泽工程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就有关事项及相应款项是否可以进行沟通、对账;如有必要是否可以依申请重新委托进行造价鉴定,依据法定程序确认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具体工程内容、数量及具体造价;查清事实后依法处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霸州市益津军粮供应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盖秀红
审判员  韩静威
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