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823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乌拉特前旗百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卿,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市环保机械工程公司。住所地:河**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一,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百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环保机械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曹 文
审判员 茹志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