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环保机械工程公司

唐山市环保机械工程公司、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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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辖终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环保机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一,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宏。上诉人唐山市环保机械工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3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2012年尚未成立唐山高新区法院,为此双方约定在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但唐山高新区法院成立后,上诉人已隶属于高新区,原约定已经无效,现被告住所地及履行地均在高新区,应由唐山高新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6月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裁定。上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签订时,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尚未成立,且上诉人所在的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清华道7号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凡审判员沈荣进审判员高淑芳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毕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