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91民初1006号
原告:唐山市环保机械工程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清华道。
法定代表人:李建一,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泉市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泉市王土房乡山湾子村。
法定代表人:孙全,该公司经理。
唐山市环保机械工程公司与平泉市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唐山市环保机械工程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环保机械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唐山市环保机械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新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