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临沂天鸿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91执5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2473544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5号5号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PETERV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沂天鸿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349092657L,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沐县中山路时代广场A排318号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天鸿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91民初114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临沂天鸿控股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105760元,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临沂天鸿控股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另行支付违约金6548元,原告有权就此违约金及被告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计1260元,由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临沂天鸿控股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阶段地址确认书载明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沐县中山路时代广场A318室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11月13日、2020年2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天鸿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天鸿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工商、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1月14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临沂天鸿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9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临沂天鸿控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临沭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9年11月21日,因被执行人临沂天鸿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7、2020年3月4日,因被执行人临沂天鸿控股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0年3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12308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1230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