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松原市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02民初6946号
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
法定代表人:PETERV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东镇东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倪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