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3民初6932号
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594742473544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5号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PETERV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系原告江苏分公司员工。2016年6月17日,因被告发生工伤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急救。为了保证被告得到及时治疗,原告分别于2016年6月22日、7月4日通过江苏分公司总经理撒某个人银行卡转账5万元、3万元的方式,委托撒某借款给被告用于紧急抢救和治疗。2016年10月11日,又因被告治疗需要,原告直接向被告银行卡转账4万元。2017年6月20日,经原告江苏分公司依法申请,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被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被告依法享受了相关的工伤待遇。但原告多次催要垫付的医疗费,被告却拒不返还。
被告***辩称,被告不认可需再返还12万元。被告当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票据给了上海外服江苏分公司,被告拿到的只是工伤“两金”的钱。接到法院传票后,被告去了第三方上海外服江苏分公司了解,医疗费票据还在上海外服公司,现在就缺少一个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章,所以一直没有到劳保部门报销去。原告应该去找上海外服公司而不是来找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江苏分公司员工。2016年6月17日,被告发生工伤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急救。原告分别于2016年6月22日、7月4日通过江苏分公司总经理撒某个人银行卡转账5万元、3万元至医院,用于被告紧急抢救和治疗。2016年10月11日,又因被告治疗需要,原告直接向被告银行卡转账4万元。2017年6月20日,经原告江苏分公司依法申请,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被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被告依法享受了相关工伤待遇。庭审中,被告陈述其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时去了上海外服江苏分公司询问,此医疗票据因原告未去办理报销手续,故一直在上海外服江苏分公司财务部门。其并未多拿两份医疗费用。
上述事实,有工伤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向法庭举证被告获取双份报销的医疗费用。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故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