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沃克斯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湖民知初字第59号
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eehakyu。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南浔沃克斯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柏林。
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克斯电梯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沃克斯大酒店有限公司确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通过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现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16元,减半收取13408元,由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丹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