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武汉左岭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9673号
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PETERVAN,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兵,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左岭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左岭镇左岭路***号光电子配套产业园*期厂房**栋*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爱国,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般代理。
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左岭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向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