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

某某与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7执恢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亚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08)琼山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7920.80元及利息(自1999年8月21日起至2008年6月3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二、负担本案受理费386元,执行费1452元。但被执行人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逾期没有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名下的其他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琼山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豪力
审判员  靳 化
审判员  李翻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