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琼0106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通融旅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东湖湖心岛上。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通融旅游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