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3941号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邵清东,总经理。
被告:秦皇岛中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侯志权,总经理。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中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晋 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云飞
书 记 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