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5财保485号
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玉国、王春红、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合展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以其自有资产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15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玉国、王春红、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合展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葵
书记员 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