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112民初2801号
原告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历城圆融银行)与被告济南申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申舟公司)、赵明明、李美、山东亨运富达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亨运富达公司)、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百信公司)、田增宝、李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根据原告历城圆融银行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山东亨运富达公司名下的房产,保全金额4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城圆融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君、梁晨,被告山东亨运富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印,被告李永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申舟公司、赵明明、李美、山东百信公司、田增宝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历城圆融银行与济南申舟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历城圆融银行按约向济南申舟公司发放借款后,济南申舟公司理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历城圆融银行要求济南申舟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执行的利率为月6.1625‰即年利率7.395%,《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60%即11.31%(4.35%×2.6),《历城圆融村镇银行企业借款利率协议(LPR利率)》执行年利率8.7%,历城圆融银行自愿按照年利率8.7%主张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历城圆融银行要求山东亨运富达公司、山东百信公司、李永良、赵明明、李美、田增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山东亨运富达公司、山东百信公司、李永良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赵明明、李美、田增宝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证,李永良虽辩称系受赵明明欺骗签订的合同,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历城圆融银行要求按照《历城圆融村镇银行企业借款利率协议(LPR利率)》执行年利率8.7%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赵明明、李美、山东亨运富达公司、山东百信公司、田增宝、李永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申舟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6月29日,济南申舟公司因购进煤炭需要向历城圆融银行提出企业借款申请,填写了《企业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保证人为山东百信公司。同日,历城圆融银行(贷款人)与济南申舟公司(借款人)签订编号为(历城圆融村镇银行)流借字(2018)年第XXX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济南申舟公司借款用于购进煤炭,金额为35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9日始,至2019年6月28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70%,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1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山东百信公司与贷款人签订合同编号为(历城圆融村镇银行)保字(2018)年第XXX号的《保证合同》。借款人应按期足额支付利息,于2019年6月28日借款期限届满(包括贷款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期限提前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本。借款人不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18年6月29日,历城圆融银行与山东百信公司、李永良分别签订了编号为(历城圆融村镇银行)保字(2018)年第XXX号、XXX号的《保证合同》,山东百信公司、李永良均愿为历城圆融银行与济南申舟公司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等事项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另,2018年6月15日,赵明明、李美均向历城圆融银行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赵明明作为济南申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美作为赵明明的家属,均同意济南申舟公司向历城圆融银行借款350万元,并承诺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和本人所有的财产对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清偿责任,担保期间为三年。田增宝向历城圆融银行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作为山东百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公司为济南申舟公司向历城圆融银行借款350万元提供担保,并承诺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和本人所有的财产对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清偿责任,担保期间为三年。 上述合同签订后,济南申舟公司向历城圆融银行提交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历城圆融银行同意后于2018年6月29日向济南申舟公司发放借款350万元,济南申舟公司签署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350万元整,用途购进煤炭,期限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利率6.1625‰”。 2019年6月27日,济南申舟公司向历城圆融银行提出借款展期,提交《借款展期申请书》,申请展期期限6个月。同日,历城圆融银行与济南申舟公司(借款人)、山东百信公司(担保人)、李永良(担保人)签订编号为(历城圆融村镇银行)借展字(2019)年第XXX号的《借款展期协议》,鉴于济南申舟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与历城圆融银行签订的编号为(历城圆融村镇银行)流借字(2018)年第XXX号的借款,济南申舟公司申请展期,山东百信公司、李永良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历城圆融银行同意对借款展期。展期借款金额为330万元,展期后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7日。展期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60%。利率调整以1个月为一个周期。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原借款保证人及办理展期借款新追加的保证人均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展期到期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借款展期协议是对编号(历城圆融村镇银行)流借字(2018)年第XXX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编号为(历城圆融村镇银行)保字(2018)年第XXX、XXX号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020年6月17日,历城圆融银行与济南申舟公司签订《历城圆融村镇银行企业借款利率协议(LPR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LPR利率政策的总体要求,为确保编号为(历城圆融村镇银行)流借字(2018)年第XXX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经济南申舟公司与历城圆融银行协商,对借款利率约定:“固定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1年期LPR加48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1基点)确定,执行年利率8.7%,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本协议自放款之日起执行。” 2020年9月24日,山东亨运富达公司向历城圆融银行出具《担保追加协议》,申请为济南申舟公司向历城圆融银行的贷款及展期追加担保,并承诺若济南申舟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前未归还贷款本息共计3658611.49元(本金3300000元,利息及罚息354110.20元)。山东亨运富达公司承担济南申舟公司自2018年6月28日至今在历城圆融银行贷款产生的本金、利息、罚息的保证责任。同日,历城圆融公司与山东亨运富达公司签订编号为(历城圆融村镇银行)保字(2020)年第XXX号的《保证合同》,为确保济南申舟公司与历城圆融银行签订的编号为(历城圆融村镇银行)流借字(2018)年第XXX号、(历城圆融村镇银行)借展字(2019)年第XXX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的切实履行,山东亨运富达公司愿为历城圆融银行依主合同与济南申舟公司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展期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佰叁拾万元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等事项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借款展期到期后,济南申舟公司仍未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履行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的义务。截至2020年11月21日,济南申舟公司尚结欠借款本金3300000元、利息431649.09元。自2020年11月22日起的利息,历城圆融银行要求以3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上浮50%计算。
一、限济南申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利息431649.09元(截至2020年11月21日),共计3731649.09元; 二、限济南申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历城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自2020年11月22日起,以本金3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上浮50%计算); 三、赵明明、李美、山东亨运富达节能有限公司、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田增宝、李永良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申舟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赵明明、李美、济南申舟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亨运富达节能有限公司、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田增宝、李永良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龚       纬
法官助理  郭涛涛书记员吕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