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彬奥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3执3070号
申请人执行上海彬奥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彬奥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6万元; 二、被告济南百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彬奥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期间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以5.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彬奥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利息,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彬奥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案件申请费1170元,共计3410元,由被告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原告上海彬奥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0元。 因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23338.18元,依法冻结并过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鲁A×××××车一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向执行人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山东百信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上海彬奥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