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1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6号。
负责人徐敏,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76号6层8号。
法定代表人尤喜良,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市民政工业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锦绣小区锦霞北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云初,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大连分行与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民政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分别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76号6层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共计十三套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滕今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晓鲁
书 记 员 刘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