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与大连万和菲铬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恢1118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12号。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职员。 被执行人大连万和菲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道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76号6层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北粮支行与大连万和菲铬贸有限公司、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辽0202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于2022年5月20日、6月10日、7月7日、10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万和菲铬贸有限公司、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信息、房产情况和车辆信息,于2022年5月20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万和菲铬贸有限公司、大连万和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银行理财信息。通过以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