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4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住西陵区朝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83989X。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飞,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夷陵区平湖大道258号,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258号,组织机构代码32717546X。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2层0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2717546X1。
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8000088364。
本院在执行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无银行存款和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红军
审判员  王立立
审判员  殷红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