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022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新公司”。
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杭州中新公司与长江高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确定:被告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新公司货款562397.7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长江高科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新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长江高科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杭州中新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