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4执恢6号
申请人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朝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8398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258号,组织机构代码3271754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2层0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2717546X1。
第三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08000088364。
申请人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过程中经查明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为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二、冻结、划拨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62939.81元;或者扣留、提取陈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的收入462939.8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