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5执131号之三
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60670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8)鄂0505执13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据该裁定:“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扣押的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所有的,并登记在**(登记车主)名下的京P×××××凯宴S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所有的,并登记在**(登记车主)名下的京P×××××凯宴S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所有查封及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