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5执131号之二
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60670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罚金一案中,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8)鄂0505执1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据该裁定:“拍卖、变卖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扣押的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所有的,并登记在**(登记车主)名下的京P×××××凯宴S牌小型汽车一辆”。2019年7月1日,本院委托京东网对上述车辆予以拍卖。2019年7月2日,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以460441.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扣押的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所有的,并登记在**(登记车主)名下的京P×××××凯宴S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