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5执131号之一
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60670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505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单位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因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7000万元。
执行过程中,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5月23日将宜昌市猇亭区公安分局(联邦电缆公司专案组)扣押的京P×××××、京P×××××、鄂E×××××三辆轿车移交本院执行。经查,上述三辆轿车系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财产,现扣押存放于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车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变卖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扣押的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所有的,并登记在**(登记车主)名下的京P×××××凯宴S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拍卖、变卖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扣押的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所有的,并登记在***(登记车主)名下的京P×××××*******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三、拍卖、变卖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扣押的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所有的,并登记在***(登记车主)名下的鄂E×××××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