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5执131号之五
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60670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505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单位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因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7000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全部履行。截至2019年7月12日,本院通过(2016)鄂0505刑初40号案件的追缴违法所得执行程序(本院受理的系列另案执行案件),将追缴的应发还给被执行人的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执行款直接转为本案罚金执行款合计40455586.16元。针对剩余执行款,本院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五幢(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00280534、00280535、00280536、00280537、00280538),但均已被设定抵押及多轮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2019年6月6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房产。
2019年6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相关财产查询反馈清单、查封冻结扣划回执、网拍公告及成交材料,以及罚没收入票据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除通过另案追缴违法所得程序执行到位40455586.16元外,对剩余执行款29544413.84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直未能执行。现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属于两轮以上轮候查封,本案无优先权,对该财产暂不能处置。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