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23民初980号
原告: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庐山路东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861436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北苑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2655554664。
法定代表人:任莉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
原告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就争议的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计1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耿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