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459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冀1126民初2472号。现因管辖权问题该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鲁0683民初4590-1号民事裁定,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0683民初459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