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北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4590-1号
申请人河北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9)冀1126民初2472号。现因管辖权问题该案移交本院审理,2020年10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再次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