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6民初24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侵权之诉,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应撤销一审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侵害了其公司利益。本案应按产品责任中产生的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侵权行为地、结果地均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一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8日签订《方某瓦板产品加工订货合同》一份,约定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瓦板作牧棚板使用,后因瓦板出现质量问题,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被上诉人以要求上诉人承担修复责任及违约责任为由向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诉称的事实系上诉人出售的瓦板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该约定管辖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管辖条款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6民初247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忠毅 审判员  刘俊凯 审判员  朱跃林
法官助理杨朋雨 书记员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