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民初2189号
原告: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东郎子埠村北苑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2655554664。
法定代表人:任勉刚,总经理。
被告: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二环路盛先大厦3楼办公室第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92677193。
法定代表人:伍能永,经理。
原告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计478.5元,由山东方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晓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赖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