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汉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302民初3386号
原告:***汉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汉,总经理。
被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俐杰,经理。
被告: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郭发仁,经理。
原告***汉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致远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汉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