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领睿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
被执行人:上海领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255号2幢6层603部位。
法定代表人:王琨棚。
被执行人: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64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俐杰。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2日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执行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领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76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领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1年10月8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领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2年2月15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关联案件。
2021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上海领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含网络银行)依法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2022年1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室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2年2月16日,因被执行人上海领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永   峰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涛书记员程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