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146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深圳华镇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87358W。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秦皇西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5473193M。
法定代表人:王俐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华镇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00元,减半收取6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庆
人民陪审员 邹晗
人民陪审员 吴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