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王俐杰。
被执行人:河北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革。
被执行人:王永革。
关于执行**与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8)冀01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冀01执保14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存款。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2018)冀01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永革银行存款6338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万晓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