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井立保字第0030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210112196701120214。
被申请人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130632198503163020。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四被申请人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