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

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石家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04民初2412号
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置地(石家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国大汇丰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燕
书记员 黄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