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5039号
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前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2820T。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00E。
法定代表人:顾永茂,董事长。
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6元减半收取计7058元,由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会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姚荣
书记员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