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1281号
申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圣羽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