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

石家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与石家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468号
申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2820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舜之,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1: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A7DM69E,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京石高速路西正无路北吴家庄社区西南角。
负责人:杨振勇。
被申请人2: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5624498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单卫民,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祝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