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

2468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石家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石家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468号之一
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2820T,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舜之,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A7DM69E,住所地石家庄正定县京石高速路西正无路北吴家庄社区西南角。
负责人:杨振勇。
被告: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5624498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单卫民,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石家***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祝启桐